Uber Eats/優食好物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外送合作夥伴條款 20260519
母法第4條第4項規定重要權利義務事項變更需外送員「真實同意」,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通知不生效力。Uber全球慣用的「通知+繼續使用=同意」機制(第9條)直接違反此規定,報酬計算(第5f條)、付款週期(第5d條)的單方面修改均受同樣問題影響。
母法第7、9條建立嚴格的停/終程序(情節重大、通知理由、舉證責任、申訴制度)。現行條款中「立即」停終(第16b條)、聲譽影響即可停終(第16b(iii)條)、復權由Uber自行酌定(第16c條)等設計,與母法程序保障完全脫節,且業者任意終止(第16a條)直接違反情節重大要件。
保險生效前提條件(第10b條)、14天保險除外(第10b(i)條)違反母法第10條保險義務;管轄法院(第22條)直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點。依母法第4條第3項,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仍構成契約內容,外送員在法律上享有的保護優於現行條款文字。
❌ 高風險——明確不合規(8項)
⚠️ 中度風險——有疑慮(9項)
附錄:完整逐條對照表(含原文比對)。表格可橫向捲動以檢視全部欄位。
| 條款 | 名稱 | 合規狀態 | 對應法規 | 說明摘要 | 條款原文 | 對應法規原文 |
|---|---|---|---|---|---|---|
| Key Principles | 重要原則前言 | ⚠️ 疑慮 | 母法第1、3條 | 承攬定性存在被重新認定為僱傭之風險 | 若您同意本條款,您同意作為獨立承攬人,而非我們的僱傭人。 | 母法第3條第1款:「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第1條但書:「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
| 第1條 | 定義 | ➖ 無對應 | — | 商業性定義;社群指引修改受母法第4條拘束 | 「關係企業」「社群指引」「收貨人」「貨運服務」「供應方應用程式」「使用者」「商家」等定義條款。 | —(屬商業定義) |
| 第2條 | 概覽 | ➖ 無對應 | — | 平台定性說明,無法規競合 | 作為一間科技公司,Uber Portier 及其關係企業經營媒合商家、使用者及外送合作夥伴之平台……作為 Uber Eats 之承攬人,您接受本外送合作夥伴條款…… | —(平台定性敘述) |
| 第3條 | 狀態(承攬) | ⚠️ 疑慮 | 母法第1條 | 宣稱承攬,實質管控程度可能指向僱傭 | 透過同意本條款,您選擇當您使用提供方應用程式時為自僱。本條款並非僱傭關係契約,且其並不建立僱傭關係在您與 Uber Eats 及/或其關係企業。 | 母法第1條但書:「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依實質從屬性判定) |
| 第4a-f條 | 自願使用、拒單自由、多平台接單 | ✅ 合規 | 母法第11條定型化不得記載9、10 | 明確允許拒單、多平台接單,符合母法第11條及禁止獨家義務要求 | 您並無義務登入或使用提供方應用程式……您完全自由選擇是否與其他公司簽約或為其他公司提供貨運服務,包括Uber Eats 及 Uber Eats 應用程式之競爭對手。這包括在您使用供應方應用程式之同時為前開行為(「多平台接單」)。 | 母法第11條:「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定型化不得記載十:「約定外送員不得與其他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 |
| 第4j條 | 最低評分機制 | ⚠️ 疑慮 | 母法第7條母法第9條 | 低評分停用=事實停權,缺乏通知理由及申訴機制 | 您必須保持平均評分,該評分必須超過 Uber Eats 為您服務地區所建立之最低平均可接受評分,Uber Eats 可能會不時自行酌定對其進行更新……若您的平均評分低於最低平均評分,Uber Eats 保留促使Uber Portier 停止對供應方應用程式存取之權利。 | 母法第7條第2項:「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母法第9條(申訴制度建立義務)。 |
| 第4k條 | 地理位置監測共享 | ⚠️ 疑慮 | 母法第16條個資法 | 與第三方共享目的描述過於寬泛,個資法合規疑慮 | Uber Eats 或其關係企業可能會出於安全、保障和技術目的,監測、追踪並與第三方共享透過供應方應用程式所獲取得到的地理位置資訊。 | 母法第2條:「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個人資料保護……。」個資法第5條: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 第4l-n條 | 資訊使用、帳戶 | ➖ 無對應 | — | 商業性資訊使用與帳戶規範 | 您同意除了出於提供貨運服務以外的任何原因,不聯繫任何商家、使用者或收貨人……您將收到一個供應方ID……您在供應方應用程式上的帳戶是您的個人帳戶,該帳戶不能被授權、共享或修改。 | —(資訊使用商業安排) |
| 第5a條 | 外送費支付義務 | ✅ 合規 | 母法第5條 | 完成服務即支付外送費,方向正確 | 就您接受並完成的所有貨運服務之要求,Uber Eats 均應向您支付外送費(包含任何加值稅或其他銷售稅)。 | 母法第5條第1項:「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第3項:「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 |
| 第5b條 | 費率計算方式 | ⚠️ 疑慮 | 母法第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7條 | 未明確保證符合最低報酬標準;基本報酬與獎金未分別揭示 | 外送費將根據以下因素所計算,包括但不限於基本外送費再加上預計行進的距離、預計花費之行進時間和/或預計在取貨及交貨地點之等待時間,以及其他與行程相關的獎勵措施…… | 母法第5條第1項:「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額。」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七:「預估報酬應包括基本報酬及獎金,二者應分別揭示」。 |
| 第5c條 | 過路費報銷 | ✅ 合規 | — | 採有效路線的過路費予以報銷,合理商業安排 | 若您採取了有效的路線,並且沒有其他合理的選擇以避免通行費,Uber Eats 將向您償還提供貨運服務期間發生的通行費。 | —(合理商業安排) |
| 第5d條 | 付款週期及單方變更 | ❌ 不合規 | 母法第4條第4項母法第5條第4項定型化應記載二 | 業者可7日前通知後自行變更付款週期,未取得外送員同意 | 您亦同意於前述情形,Uber Eats得於提供7日事前通知後,自行變更前述之付款週期以符合該法律、法規、法院命令或裁判、政府機關命令之任何要求。 | 母法第4條第4項:「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
| 第5f/5h條 | 費率計算單方更改 | ❌ 不合規 | 母法第4條第4項定型化應記載一 | 繼續使用≠真實同意,依母法不生效力 | Uber Eats 保留不時根據當地市場因素隨時更改 Uber Eats 酌情決定外送費計算(包括添加新因素或刪除現有因素)的權利……您同意,在外送費計算發生任何類似變更後,您繼續使用供應方應用程式即表示您同意此類變更。 | 母法第4條第4項(如左)。定型化應記載一(二):「外送員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不得片面變更或以其他形式、方式增補。」 |
| 第5g條 | 特定訂單費率調整取消 | ⚠️ 疑慮 | 定型化不得記載六 | 不可歸責事由取消報酬之認定標準不明,有違法風險 | Uber Eats 保留以下權利:(i) 為特定貨運服務之情況,調整應付予您之外送費(例如,欺詐,您故意採用低效率之路線……); 或(ii) 取消針對特定貨運服務個案應支付予您的外送費(例如,在商家、使用者或收貨人投訴、欺詐等情況下……)。 | 定型化不得記載六:「約定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外送服務無法完成時,外送平臺業者、合作商家或消費者所受損失由外送員負擔,或外送平臺業者得扣減或不給付外送員報酬。」 |
| 第6條 | 預先顯示價格 | ➖ 無對應 | — | 商業性設計,外送員保留接拒完全酌處權 | 當您收到貨運服務請求時,供應方應用程式可能顯示代表外送費之金額(「預先顯示價格」)。您保留接受或拒絕此貨運服務請求及預先顯示價格之唯一且完全的酌處權。 | —(外送員保有完全酌處權) |
| 第7a條(前段) | 現金訂單接受自由 | ➖ 無對應 | — | 外送員可自由選擇是否接受現金訂單 | Uber 得向使用者或商家提供一種選項……您保留接受、拒絕或忽略現金訂單外送服務請求之唯一且完全之酌處權。 | —(外送員保有完全酌處權) |
| 第7a(i)(ii)條 | 現金收款責任 | ➖ 無對應 | — | 現金收取責任及風險承擔,屬商業安排 | 您應全權負責從該收貨人處收取與現金訂單相關的所有……款項,並依情形向該收貨人提供正確的找零;您應自行承擔現金收款的風險。 | —(商業安排) |
| 第7a(iii)條 | 現金自動扣款 | ❌ 不合規 | 定型化不得記載五母法第5條第3項 | 「無需另行取得同意」即扣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 | 若您使用供應方應用程式並於 Uber Eats 及/或其關係企業留有卡片紀錄,或在Uber Eats 及/或其關係企業留有銀行帳戶紀錄,您知悉並同意 Uber Eats 及/或其關係企業得直接收取現金收款,且無需另行取得您的同意。 | 定型化不得記載五:「約定消費者選擇以現金支付由外送員收取貨款時,如有客訴外送員找付金錢短少或拒絕給付之情形時,外送平臺業者得不經調查,逕由外送員負擔或自報酬扣減。」母法第5條第3項:「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 |
| 第7b條 | 還款費用承擔 | ⚠️ 疑慮 | 定型化不得記載三 | 還款費用由外送員承擔,可能構成業者成本轉嫁 | 您應承擔返還所任何費用(例如:透支費用、追加費用、匯兌費用、跨境和銀行轉賬費用)及任何可適用稅收(包括扣繳稅收或間接稅收)之責任。此外,您同意補足積欠 Uber Eats 之款項,俾使 Uber Eats 收取完整欠款項。 | 定型化不得記載三:「約定外送員應負擔外送平臺業者之經營成本(如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支付等)。」 |
| 第8a-c, e-g, h-l條 | 合作夥伴要求 | ✅ 合規 | 母法第22條母法第23條 | 持照、遵法、訓練、食安等要求符合母法教育訓練義務 | 在能夠訪問供應方應用程式之前,完成所有上線步驟(包含提供所有要求的文件並在需要時透過背景檢查);……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尤其是與道路安全、食品安全和衛生有關之法律…… | 母法第22條(教育訓練義務)、母法第23條(交通、食安等遵法義務)。 |
| 第8d條 | 自行酌定停用 | ⚠️ 疑慮 | 母法第7條母法第9條 | 停用事由不明確,無申訴機制 | 若您未能滿足本條款所載的要求,您知悉且同意 Uber Eats 保有權利任何時候自行酌定停用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您存取或使用供應方應用程式。 | 母法第7條第2項:「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
| 第9條 | 條款修改機制 | ❌ 不合規 | 母法第4條第4項定型化應記載一(二) | 3天通知+繼續使用=同意,直接違反母法規定 | 若任何條款更新會對您在本條款下之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Uber Eats 或其關係企業之一將在進行修改之前至少三(3)天告知您(「通知期間」)……在通知期間結束後,您繼續使用供應方應用程式並接受Uber Eats根據本條款提出的貨運服務要求,即表示您同意本條款更新。 | 母法第4條第4項:「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定型化應記載一(二):「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不得片面變更或以其他形式、方式增補。」 |
| 第10a條 | 外送員自身責任保險 | ✅ 合規 | — | 要求持有符合法律要求之責任保險,合理 | 您聲明並同意您持有有效的責任保險或受有效責任保險的保障,該責任保險符合所有強制性保險的法律要求…… | —(合理商業要求) |
| 第10b條 | 平台投保義務與生效條件 | ❌ 不合規 | 母法第10條定型化應記載五 | 文件確認才生效,可能在保險未生效前已讓外送員接單 | 為了使您取得團體人身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之利益,您同意提供 Uber Eats 要求之必要文件,且團體人身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只有於 Uber Eats 在供應方應用程式中通知您確認收到所有文件後始生效。 | 母法第10條第1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
| 第10b(i)條 | 14天無訂單保險除外 | ❌ 不合規 | 母法第10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13條 | 3-14天空窗期:外送員接單但保險實質不覆蓋,母法規定3天後「始得」停保非強制除外 | 就團體人身意外險之部分……下列情形不在承保範圍內且您將不會受有保險給付:(1)倘若您未能於連續14天自商家完成至少一個訂單之貨運服務…… | 母法第10條第2項:「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之計算方式。 |
| 第10b(ii)條 | 第三人責任保險行政權利讓渡 | ⚠️ 疑慮 | 母法第10條金融主管機關規定 | 選保公司等行政權由Uber行使,合規責任歸屬不明 | 就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契約之部分,您同意不行使任何行政權利,並同意授予 Uber Eats 及/或其關聯企業任何於該保險契約下的行政權利(包含但不限於選擇保險公司、申請投保、繳交保險費、受領退費及處理其他相關保險事務……)。 | 母法第2條第5款:「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母法第10條(投保義務)。 |
| 第11條 | 稅項 | ➖ 無對應 | — | 稅務安排,無外送專法競合 | 您同意始終遵守並符合適用的稅法和官方行政慣例……您負責因貨運服務而產生的收入所產生的稅收,包括但不限於所得稅和營業稅。 | —(稅務商業安排) |
| 第12條 | 設備與知識產權 | ➖ 無對應 | — | 知識產權商業安排 | Uber Portier 授予您非排他的、不可轉讓的、可撤銷的、不可再授權的個人許可,以免費在您的設備上安裝和使用供應方應用程式……您不得複製、修改、分發、出售或租賃我們的供應方應用程式或數據的任何部分。 | —(智財權商業安排) |
| 第13條 | 食品安全附加條款 | ✅ 合規 | 母法第22條食安法規 | 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及教育訓練要求 | 您應遵守貨運服務業者根據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頒布的相關法規或準則中(例如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業者配送食品管理登記規定等)關於食品安全、食品處理和良好衛生規範……所擬訂之任何準則、標準操作程序和指示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參加由貨運服務業者或任何相關政府機構所舉辦的培訓課程。 | 母法第22條(教育訓練)、母法第23條(食安遵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
| 第14條 | 保密義務 | ⚠️ 疑慮 | 母法第9條 | 廣泛保密義務可能間接限制申訴及法律諮詢 | 您同意,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事項和本協議內容,您均應嚴格保密。除非事先徵得 Uber 的書面同意或因法律、法規、政府機構或主管機關之其他要求,否則您均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揭露與本協議或本協議內容有關的任何信息。 | 母法第9條第5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決定。」(隱含不得以保密義務限制申訴權) |
| 第15條 | 期間 | ➖ 無對應 | — | 契約期間安排,無法規競合 | 本條款應自您接受本條款之日開始(「生效日期」),並繼續持續到任何一方依第16條終止為止(以下稱「期間」)。 | —(契約期間安排) |
| 第16a條 | 任一方不附理由終止 | ❌ 不合規 | 母法第7條母法第8條母法第9條 | 業者任意終止,違反情節重大要件及通知理由、申訴、經濟補償等法定義務 | 任一方均得隨時不附理由透過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及其全部。 | 母法第7條第1項:「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第8條(外送員終止之經濟補償)、第9條(申訴)。 |
| 第16b(i)條 | 14天無訂單立即停/終 | ❌ 不合規 | 母法第7條定型化應記載三 | 此非法定終止事由;且立即執行未給予申訴機會 | 於下列情況,Uber Portier 及/或其關係企業得立即在供應方應用程式上暫停或終止您之帳戶……(i) 您未能於連續14天自商家完成至少一個訂單之貨運服務…… | 母法第7條(情節重大始得終止)。定型化應記載三(一):「停權事由及停權期間均應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及比例性原則,使外送員清楚知悉其權利義務。」 |
| 第16b(ii)條 | 違反本條款立即停/終 | ❌ 不合規 | 母法第7條 | 範圍遠超情節重大法律違反之法定終止要件 | 於下列情況,Uber Portier 及/或其關係企業得立即在供應方應用程式上暫停或終止您之帳戶……(ii) 您違反本條款…… | 母法第7條第1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
| 第16b(iii)條 | 聲譽影響立即停/終 | ❌ 不合規 | 母法第7條 | 完全不在法定終止事由範疇,以主觀聲譽判斷停/終,違反情節重大法定要件 | 於 Uber 的合理判斷下,您之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社群準則,或有可能引起不利的宣傳、媒體關注或主管機關審查或其他可能影響Uber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名譽、商譽或品牌的問題,包含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事務。 | 母法第7條第1項(法定終止事由不含「聲譽影響」)。第2項:「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 |
| 第16c條 | 復權完全依Uber酌定 | ⚠️ 疑慮 | 母法第9條定型化應記載四 | 無申訴程序,違反申訴制度建立義務(一般21日、終止40日) | 一旦您在供應方應用程式上之帳戶被暫停,您即不得再提供貨運服務。您必須與Uber聯繫,以重新啟動於供應方應用程式上之您的帳戶,惟可能被 Uber 自行酌定而拒絕。 | 母法第9條(申訴制度與獨立處理小組)。定型化應記載四(三):「外送平臺業者接獲外送員非屬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爭議提出之申訴……至遲應於受理案件之翌日起___日內(至多二十一日)……通知申訴結果」「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受理案件之翌日起___日(至多四十日)內召開獨立處理小組會議進行審理」。 |
| 第17條 | 隱私 | ➖ 無對應 | 母法第16條 | 引用隱私政策,隱私政策本身仍受修改機制疑慮 | 我們會根據網站上的隱私政策(當前位於 https://www.uber.com/global/en/privacy/notice/)中的說明收集、使用和揭露有關您的資訊。透過同意本條款,您承認您已經閱讀並理解了隱私政策之條款。 | 母法第16條(隱私/個資保護由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個資法。 |
| 第18條 | 賠償 | ➖ 無對應 | 定型化不得記載六(部分) | 責任分配商業安排;需注意不可歸責事由之範圍界定 | 您同意您會進行賠償、辯護(由我們選擇)並使Uber Portier、Uber Eats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員、董事和員工免受所有因您違反本條款、違反適用法律或與您提供或運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第三方索賠…… | 定型化不得記載六:「約定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外送服務無法完成時,外送平臺業者、合作商家或消費者所受損失由外送員負擔。」 |
| 第19條 | 免責聲明 | ➖ 無對應 | — | 技術服務免責聲明,不直接牴觸外送專法 | Uber Portier 按「原樣」和「可供使用」提供供應商應用程式,並且供應商應用程式可能會受到網絡、電子通信使用中之固有限制、延遲和其他問題影響…… | —(技術免責) |
| 第20條 | 責任限制 | ➖ 無對應 | — | 保留法律上不可限制之責任,整體架構合理 | Uber Eats 和 Uber Portier 對於以下任何一項……的責任不對本條款承擔任何責任……本條款中之任何限制責任均未限制任何法律上之責任,包括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責任以及欺詐或欺詐性虛假陳述之責任。 | —(保留法律不可限制之責任) |
| 第21條 | 一般事項 | ➖ 無對應 | — | 可分性條款、完整協議、無第三方受益人,屬標準商業條款 | 本條款中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會影響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本條款是 Uber Eats 和 Uber Portier 與您的完整協議……本條款沒有第三方受益人。 | —(標準商業條款) |
| 第22條 |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 不合規 | 定型化應記載十 | 指定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違反外送員住所地法院原則 |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據此詮釋。雙方謹此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 定型化應記載十:「雙方發生爭議時,得循行政調解機制或訴訟解決。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外送員居、住所或勞務提供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第23條 | 語言(英文優先) | ⚠️ 疑慮 | 定型化應記載十 | 英文優先與有利外送員解釋原則存在潛在衝突 | 本補充說明之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定型化應記載十(二):「外送服務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外送員之解釋。」 |
| 附件一 | 危害告知 | ✅ 合規 | 母法第22條職安法 | 28項危害防護建議符合職業安全衛生告知義務 | 獨立承攬外送服務危害因素告知單:可能之危害(交通事故、危險場所、兇猛動物襲擊、意外事件、天候不佳、重大傳染疾病、不理性消費者商家行為等7類);危害防止建議對策共28項,包括車輛檢查、駕照行照、保溫袋固定、夜間反光、安全帽選購、意外事故處理、急救通報等。 | 母法第22條(教育訓練/危害告知);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